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867號
PCDV,101,補,3867,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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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67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   告 呂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40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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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