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848號
PCDV,101,補,3848,2012121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48號
原   告 王國勝
被   告 台北尚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尚德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德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