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48號
原 告 王國勝
被 告 台北尚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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