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1號
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代 理 人 李蒨蔚律師
被 告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祥安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
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肆仟玖佰
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肆
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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