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534號
PCDV,101,監宣,534,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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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李林碧真
相 對 人 李郁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李郁桂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即相對人乙○○,前經鈞院 以97年度禁字第105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法視為已受 監護宣告,聲請人為其法定監護人,嗣鈞院以101 年度監宣 字第325 號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姊甲○○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甲○○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 冊,經鈞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532 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 受監護宣告人長期於新北市永和區復康醫院療養,另聘外籍 看護照護,每月除住院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看護費 3 萬元外,尚有其他醫療費用,聲請人已無能力負擔。且外 籍看護辭職,聲請人年事已高並罹患坐骨神經痛,無力照護 受監護宣告人,欲為受監護宣告人聘請看護或轉至較佳之專 業醫院,擬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將出售不動產所得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之帳戶,用以支 付受監護宣告人醫療及照護費用,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准 許聲請人代理處分該不動產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其女即相對人乙○○,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 105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法視為已受監護宣告,聲請 人為其法定監護人,嗣本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325 號指定 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姊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 人已會同甲○○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0 1 年度監宣字第532 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3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長期於新北市永和區復康醫院療



養,另聘外籍看護照護,每月除住院費5,000 元、看護費3 萬元外,尚有其他醫療費用,聲請人已無能力負擔。且外籍 看護辭職,聲請人年事已高並罹患坐骨神經痛,無力照護受 監護宣告人,欲為受監護宣告人聘請看護或轉至較佳之專業 醫院,擬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將出售不動產所得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之帳戶,用來支付 醫療及照護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 障礙手冊、外籍看護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通知書、 薪資扣款明細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費繳納通知單 、醫療費用收據、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暨登記謄本、地價稅 及房屋稅繳納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第11至 17頁),並經證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姊甲○○於本院審理 時到庭證稱:「系爭不動產每個月要繳管理費1,948 元、車 位清潔費1 個月300 元,一次收半年,電費2,000 元,水費 、瓦斯7 、800 元。該房子現在也沒有人住,賣掉房子的錢 ,要幫相對人請外勞,我們有去打聽,比較好的醫院每個月 要4 、5 萬,所以我們要處分相對人名下房地,賣得價金做 為她的醫療照護費用。因為聲請人年紀大了,沒有辦法幫相 對人翻身,目前相對人住復康醫院,也沒有人會幫相對人翻 身,導致相對人褥瘡一直擴大,沒有好,我們想找比較好的 醫院,給相對人好一點的照顧。」等語明確(見本院第23頁 反面非訟事件筆錄),應認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 聘請看護及醫療費用支出金額非微等情,實有處分受監護宣 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支應受監護宣告人醫療及 照護等相關費用之必要,是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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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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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0000分之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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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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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 │(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光華街│ │
│ │ 81號10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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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