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1年度,24號
PCDV,101,消債聲,24,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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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學宏(原告朱壽禮)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學宏(原名朱壽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朱學宏(原名朱壽禮)之清算程序 業經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於97 年10月2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再經 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應予免責,嗣雖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惟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 抗字第22號裁定駁回抗告,並已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確定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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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