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986號
PCDV,101,司聲,986,201212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被   告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 人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以北府經登字第0000 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向本院具狀呈報清算人為洪志 明,並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409 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據 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故本件自應以洪志明為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313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 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11月14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士院景湖民勤101 湖簡1038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 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1/1頁


參考資料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