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853號
PCDV,101,司聲,853,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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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盧郭淑女
      盧怡伶
      盧巧馨
相 對 人 盧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
二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盧怡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盧怡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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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