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338號
PCDV,101,司繼,2338,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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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338號
聲 明 人 潘雪鈞
      潘碧珠
      潘靝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潘靝發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花蓮縣光復鄉 ○○街00巷0 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 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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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