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614號
PCDV,101,司繼,1614,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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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宋正才(即劉初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初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劉初枝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初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100 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初枝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 劉初枝名下部分財產,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9 年度司執廉字第33281 號拍定在案,聲請人爰檢具報酬計算 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合計請求新台幣10,000元,聲請就本件 遺產管理事件開始至今已進行之部分酌定報酬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 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136 條 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由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 準用第153 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由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 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 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00 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初枝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9年度 司家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及公示催告登報影本在卷 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次查,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劉初枝 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協助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抵押物 執行事件清償債務,並請領報酬後將剩餘金額解繳國庫等, 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又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 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 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42,000元(含已代 墊費用,即郵資、閱卷影印費,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 ,即屬適當。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42,0 00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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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