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33號
PCDV,101,司,33,201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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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律臻
陳建呈
陳姿樺
共同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古鼎
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真鼎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依公司法
第24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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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