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09號
PCDV,100,訴,2609,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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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9號
原   告 翁和葦
      葉冠緯
      陳志明
      徐鳳嬌
      沈傳泰
      侯欽源
      莊南強
      林文逸
      葉上菁
      游棉
      廖信翔
      林宏澤
      李志信
      田志順
      徐崑山
      李駿杰
      羅川翃(原名羅友毅)
      林宏猷
      林佳慧
      陳忠正
      陳雪英
      呂宗錡
      林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蔡玉慧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原告僅繳納
40,006元,尚不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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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