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9號原 告 翁和葦 葉冠緯 陳志明 徐鳳嬌 沈傳泰 侯欽源 莊南強 林文逸 葉上菁 游棉 廖信翔 林宏澤 李志信 田志順 徐崑山 李駿杰 羅川翃(原名羅友毅) 林宏猷 林佳慧 陳忠正 陳雪英 呂宗錡 林淑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蔡玉慧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原告僅繳納40,006元,尚不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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