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銘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被 告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卿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被 告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勇毅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 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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