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33號
PCDM,101,附民,433,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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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李啟元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林群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群峰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李啟元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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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