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73號
PCDM,101,附民,373,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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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楊德壽
被   告 吳宗豪
      陳玉英
上列被告吳宗豪陳玉英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 年度金重
訴字第4 號、101 年度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宗豪陳玉英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招募會 員投資金門高粱酒名義吸收資金,而於刑事程序中被訴違反 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依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記載的 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附表,並不包括原告,是原告即非前開刑 事案件之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 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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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