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王張秀琴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被 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被 告 吳宗豪 劉進文 辛月英 呂芳星 彭靖筠 林明庚 陳良合 陳敬恭 新北市林口區四維路150 號3 樓之2 洪淑女 盧鴻璋 許巍騰 曾美菊上列被告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吳宗豪、劉進文、辛月英、呂芳星、彭靖筠、林明庚、陳良合、陳敬恭、洪淑女、盧鴻璋、許巍騰、曾美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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