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48號
PCDM,101,附民,148,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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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王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被   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被   告 吳宗豪
      劉進文
      辛月英
      呂芳星
      彭靖筠
      林明庚
      陳良合
      陳敬恭 新北市林口區四維路150 號3 樓之2
      洪淑女
      盧鴻璋
      許巍騰
      曾美菊
上列被告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吳宗豪劉進文辛月英、呂芳
星、彭靖筠林明庚陳良合陳敬恭洪淑女盧鴻璋、許巍
騰、曾美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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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