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260號
PCDM,101,訴,2260,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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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寬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伍叁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伍叁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 實
一、甲○○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7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 87年度毒聲字第70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 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38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 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7年12月18日停止其處分出監,至88 年7 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19號各判處有 期徒刑3 年8 月、4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839 號駁回上訴確定; ㈢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55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2 號駁回上訴確 定;上開㈡、㈢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 12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與另案假釋撤銷 後之殘刑9 月29日接續執行,於92年6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惟嗣經撤銷假釋,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49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 再入監執行殘刑1 年3 月8 日,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3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 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56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9 月22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6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㈤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1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98年4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㈥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8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㈦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4 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駁回上訴 確定;上開㈤、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4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6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 與㈤、㈥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100 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 1 年7 月10日下午3 、4 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7 月8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住處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0日下午 3 、4 時許,在上開住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經警於同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見其 行跡可疑而欲上前盤查,其見狀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加速逃逸,惟在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與和平路 口,因車速過快而滑倒,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 所餘之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0.478 公克,驗餘淨重0.4753 公克),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其所採尿液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 S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等情 ,亦有該公司101 年7 月27日之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案姓 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 份在卷可憑;又扣案米白色粉塊1 包,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478 公克,驗餘淨重0.4753公克)



,有該中心101 年8 月7 日航藥鑑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 毒品鑑定書各1 份可憑,並有前述海洛因1 包扣案可證;此 外,復有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照片3 張在卷可參。從而,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次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 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 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 9 日修正公佈,自93年1 月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 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 犯」、「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 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 ,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 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 ,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 ,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 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 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 ,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 」,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 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 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於97年9 月22日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所稱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持 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 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紀錄,於100 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2 罪,均為累犯 ,各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詎再犯本案 ,顯見其無法戒絕毒品;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 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僅戕害自身,尚未害及他人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4753公克),係屬查 獲之第一級毒品;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上述毒 品且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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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