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延收
莊慶輝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延收、莊慶輝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延收、莊慶輝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訊問後,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 並於兩周內數次犯案,有事實足認渠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及第7 款 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裁定 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2 人所涉本案犯行業 經本院審結並判處刑責在案,足認被告2 人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竊盜罪、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第339 條第1 項詐 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郭延收非但於96年、98年間 已有竊盜機車前科,又查被告2 人共同於本案時地二週內接 續9 次竊盜機車犯行,均係以攜帶自備鑰匙竊取被害人之機 車,可見被告2 人採隨機行竊方式,犯案手法猶如不定時炸 彈,故認被告2 人尚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前開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查 被告2 人共同於本案時地一週內接續犯下2 次搶奪檳榔業者 財物犯行,皆持以玩具紙鈔向被害人佯稱真鈔,並待被害人 出示找零鈔票,趁其不備之際而伺機行搶,足見被告2 人顯 係有計畫犯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亦有反覆實施搶奪之虞 ,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所定之羈押原 因。又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 參酌被告2 人所為本件9 次共同竊盜及2 次共同搶奪之犯行 ,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 人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 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換言之,被告2 人 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目前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 裁定自101 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