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580號
PCDM,101,訴,1580,2012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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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敬豪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偵字第15082 、17625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8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裁定羈押,並於101 年11月1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審閱本案卷 證資料及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 且參諸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 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 定,而本件宣判後,既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本院審酌 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 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 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1 月1 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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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