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000號
TCDV,90,訴,2000,200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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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馮守平邀同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二日向原告分別借用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二百八十萬元,約定利息及借款 期間如附表一所示,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詎被 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即未繳息,尚積欠借款本金共計三百零八萬七千四 百八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訴 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二紙及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連帶保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二紙 及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一份為證,且被告並未到庭或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故 應堪採信。從而本件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三百零八萬七千四百 八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毓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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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