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898號
PCDM,101,聲,5898,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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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溪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溪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溪泉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1 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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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