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上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上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 人業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