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865號
PCDM,101,聲,5865,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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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國富
      周春雲
      陳錫福
      林錫雍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
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參拾貳顆、骰子伍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 983 號被告唐國富周春雲陳錫福林錫雍賭博一案,業 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象棋32顆、骰子5 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650 元, 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唐國富周春雲陳錫福林錫雍前因賭博案件 ,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於101 年11月12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5983 號為職 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該案查 扣之象棋32顆、骰子5 顆及賭資2,650 元,分屬當場賭博之 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揆諸上開說明,核屬專科沒收之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應 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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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