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849號
PCDM,101,聲,5849,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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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范立民
被   告 蔡旻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立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范立民因被告蔡旻家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1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范立民因被告蔡旻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經移 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起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 訴字760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皆未到案執行,復囑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另具保人范立民 經通知仍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 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 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稽。此外,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在監在押紀 錄表查明屬實,是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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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