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琮凱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點伍粒(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柒參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戒毒偵字 第66號被告彭琮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 2.5 粒(合計驗餘淨重0.731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 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2 級毒 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18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