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班查 (泰國籍,英文名LATNOK BANCHA)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
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班查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8 4 公克,驗餘淨重0.083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按,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 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 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 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班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 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483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 卷查明屬實。而本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0.084 公克,驗餘 淨重0.08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該中心民國101 年3 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 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