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637號
PCDM,101,聲,5637,201212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文亭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姜至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2097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許文亭家中有7 歲幼女急需被告照 顧,且因將上小學需辦理就學之相關事項,另被告業已於偵 查、審理中坦承犯行,並無逃亡之虞,又貴院可以要求被告 重金具保並指定被告每日至轄區派出所報到,若有一次不準 時報到即撤銷具保,故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 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情形,或已 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 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 各款情形,而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 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 停止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許文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業據證 人楊吉文蔡宏翔張晉維、施佩琳、謝鎰聲謝賜興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足 認其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多達19 件,於定應執行刑後之罪刑甚重,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 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是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裁定羈押在案。是被告雖以上開情 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對本案審理結果,於101 年 12月26日對被告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之重刑,足見 其上開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所提上開理由亦非法定 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 應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