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6年度,31號
NTEV,106,埔簡,31,20170804,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菊妹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