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菊妹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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