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司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司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司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送 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 121834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