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志和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志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受刑人卓志和前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易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又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5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29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三)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 上訴字第40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其又因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8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五)又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20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確定。嗣前開(一)、(二)、(三)所示5罪,及(四)至 (五)所示3 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 35號裁定、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6月、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 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月10日,因累進縮刑12日 ,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12月29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