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093號
PCDM,101,聲,5093,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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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浩強
      劉念湘
      陳寒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
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器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柒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4 16號被告劉浩強劉念湘陳寒瓊等三人賭博罪一案,前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 期滿。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780 元(100 年度保管字第4257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 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自 係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且刑法第266條第2 項之規定,既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 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劉浩強劉念湘陳寒瓊等三人賭博罪一案,前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8416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 年,且緩起訴期間均 於101 年10月1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 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780元,分別係當 場查扣用以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於警 詢、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 頁至第18頁、第46 頁至第4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6 張及現場圖1 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30至第32頁、第33 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法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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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