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少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3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少銘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即屬幫助犯。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 他人使用,使得收受上開帳戶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等詐騙財 物後,得以使用被告上開帳戶為匯款工具,致被害人匯款至 被告上開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其顯係參與詐 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李少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係幫 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 人員向被害人曾品娟、張敏益、鄭卉婷及薛雅文等4 人為詐 騙行為,應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 斷。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 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 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 詐騙損失之風險,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405號
被 告 李少銘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少銘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 開立之帳戶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 團作為詐取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8月8日某時,在臺北市萬華 區西門町某處,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高經 理」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欺 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取得 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欺曾品 娟、張敏益、鄭卉婷、薛雅文等4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匯入李 少銘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曾品娟、張敏益、鄭卉婷、薛雅文等4 人匯款後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曾品娟、鄭卉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少銘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於10 1年8月8日,在「YES123人力銀行」看到徵人訊息,便打電 話給自稱「高經理」之男子,對方表示工作內容為載酒店小 姐上班,等客人消費後會將款項匯到伊帳戶,再由對方領出 ,而要求伊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及履歷表等資料,伊 遂於同日,在臺北市西門町將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高 經理」派來之助理云云。經查,被告上開交付之帳戶經第三 人作為向告訴人曾品娟、鄭卉婷及被害人張敏益、薛雅文詐 欺取財乙節,業經其等於警詢時證述甚明,且有上開中國信 託銀行存摺影本、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被害人張敏益 、薛雅文及告訴人鄭卉婷所匯款項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收據影 本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 一般公司行號均以學歷、工作經歷等文件審核求職者的應試 資格,待正式任用後再索取存摺影本等足供會計轉入薪資之 帳戶資料,無須交付提款卡、密碼,故被告所述因應徵工作 需要而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情節,實與常情大相逕庭。況被 告乃一成年男子,應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及工作歷練,豈有未 質疑該公司異常的應徵、審核程序之情;又被告不知收受其 提款卡、密碼者之真實姓名年籍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 按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作為其等為財產犯罪之匯款得 款帳戶情形,廣為社會媒體報導,亦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 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其將帳戶之重要 資料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卻未留下該人之真實姓名、公 司地址、聯絡方式等,以供事後聯絡追查,顯然不符常情。 再者,金融存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 使用該存摺,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 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 途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而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 手中,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此乃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 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 見其目的,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用以隱匿帳 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本件被告既已 明知其應徵工作內容是載送酒店小姐,且客人於消費後會將 消費款項匯款至其提供之帳號,仍貿然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悉數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且於交付後同 日旋遭作為詐欺取財之用,足認被告主觀上顯有幫助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綜上所述,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予他人使用,對該蒐集帳戶提款卡之人將可能以該帳戶供 作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 ,仍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用,是被 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所辯顯無足採,其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 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告訴人 │ │ │ │(新臺幣) │
├──┼────┼──────┼────────────┼───────┼─────────┤
│ 1 │曾品娟 │101年8月8日 │撥打電話予曾品娟,向曾品│同日21時許 │10,092元 │
│ │ │19時50分許 │娟佯稱其網路拍賣購買商品│ │ │
│ │ │ │時,因作業疏失,設定為分│同日21時30分許│4,218元 │
│ │ │ │期付款,要求曾品娟至自動│ │ │
│ │ │ │付款設備(ATM)前依指示 │ │ │
│ │ │ │操作取消付款,致曾品娟陷│ │ │
│ │ │ │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之指│ │ │
│ │ │ │示將款項匯入李少銘上開中│ │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2 │張敏益 │101年8月8日 │在DC數位視野網站上,張貼│同日21時15分許│8,500元 │
│ │ │ │出售相機訊息,致張敏益陷│ │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後,依詐騙│ │ │
│ │ │ │集團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李少│ │ │
│ │ │ │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3 │鄭卉婷 │101年8月8日 │撥打電話予鄭卉婷,向鄭卉│同日21時36分許│29,989元 │
│ │ │20時42分許 │婷佯稱其前於奇摩拍賣網購│ │ │
│ │ │ │物,簽錯簽收位置,造成帳│ │ │
│ │ │ │戶會持續扣款,要求鄭卉婷│ │ │
│ │ │ │至自動付款設備前依指示操│ │ │
│ │ │ │作確認有無扣款,致鄭卉婷│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之│ │ │
│ │ │ │指示將款項匯入李少銘上開│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4 │薛雅文 │101年8月8日 │撥打電話予薛雅文,向薛雅│同日22時3分許 │11,987元 │
│ │ │21時22分許 │文佯稱其前於奇摩拍賣網之│ │ │
│ │ │ │網購分期付款設定有誤,要│ │ │
│ │ │ │求薛雅文至自動付款設備前│ │ │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付款,致薛│ │ │
│ │ │ │雅文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 │ │
│ │ │ │團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李少銘│ │ │
│ │ │ │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