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941號
PCDM,101,簡,7941,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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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兆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93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兆鼎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2 至 第3 行「‧‧‧自民國101 年5 月27日即遷移離開上開處所 ,並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應補正為「‧‧‧ 於民國96年9 月26日退伍為後備役後,明知其上開原設籍居 住處所已遷移,竟仍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常備兵退伍後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兵役法第2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 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 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後備軍人 管理規則第7 條第2 款、第15條第1 款亦有明文。本件被告 高兆鼎為後備軍人,其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核其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10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6 條 第1 項科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竟未按址居住,任 意遷移住居所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影響國家兵役動員、召集制度之有效性,惟其行為係單純 違反行政刑法,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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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