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東晉公司)之 清算人,於進行該公司債務清償程序時,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台中市稅捐 處,分別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九000二七一 二六號函與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市稅法字第九00四五一四五號函,報明債權 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十二萬五千零七元和一百七十六萬一千三百六十三元。惟 按東晉公司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清算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總結公司剩餘資產總 額為二萬六千三百六十元,其顯不能清償債務,爰依公司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聲請宣告東晉公司破產等語。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 二五號判例參照),且破產之目的,在求得多數權人之公平滿足,即學理上所稱 之一般的強制執行,故其程序複雜、時間久耗、費用亦多,多數債權人之競合, 自係破產宣告之要件。再者,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 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 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 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一五0五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表 明其僅積欠稅捐債款,且其債權人僅有稅損機關而已,參酌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顯然難以認為符合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既不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應駁回破產宣 告之聲請;再者,本件東晉公司之現有資產僅有二萬六千三百六十元而已,復有 資產負債表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是東晉公司之資產已顯不足支付破產人之報酬、 費用等,應甚明確,則本件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亦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亦應駁回本件聲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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