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775號
PCDM,101,簡,7775,2012121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琮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緝字第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琮棋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邱琮棋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 值,其行為對於告訴人廖彥閔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