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717號
PCDM,101,簡,7717,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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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66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大益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大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告 訴人侯維仁、被害人侯紀宏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各項犯行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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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