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7246號
PCDM,101,簡,7246,2012122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權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45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其中拘役部 分嗣經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應補充為「其中拘役部分嗣經 本院以00年度0 字第000 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 盜未遂罪。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 被告已著手於竊取他人財物犯罪行為之實行,嗣為告訴人簡 惠雯發現並報警處理而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 加後減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 竊盜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竟仍不 知悔改,再次竊取他人財物,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 觀念,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貧寒之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 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4521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00年度00 一字第00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復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00年度0 字第00、000 、 0000號判決處拘役40日、拘役55日及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其 中拘役部分嗣經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前開案件接續執行, 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9 月8 日凌晨2 時5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徒手開啟簡惠雯所使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置物箱,嗣在該置物箱 內翻找財物著手行竊之際,為簡惠雯所發現並報警,甲○○ 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
二、案經簡惠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簡惠 雯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 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 未遂罪嫌。其行為尚屬未遂,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又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