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瑾怡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陳君慧律師
被 告 廖雅惠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與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司) 、呂金園、李文星連帶賠償原告3 億6 千500 萬元,並自 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與德川公司、呂金園、李文星等連帶負擔 。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德川公司負責人呂金園、業務經理李文星、職員 廖雅惠均明知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業於民國95年4 月1 日起將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之「Discovery Channe l 」、「Discovery Home & Health 」、「Discovery Trav el & Living 」、「Discovery Real Time 」、「Discover y Kid 」等視聽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專屬授權予原告公司 生產、發行及銷售,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或散布重製之光碟,詎渠等竟於原告 公司取得專屬授權後之96年1 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集合犯意聯 絡,未經原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貴公司)、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盛公 司),重製侵害原告公司專屬授權之影音光碟,復售予力新 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公司)在市場上公開 銷售,嗣於99年1 月27日,原告公司員工龔經雄在址設新北 市○○區○○路○段000 號l 樓之愛買超市、臺北市世貿一 館力新公司所設攤位,分別購得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音
光碟並報警處理,經警執行搜索,循線查獲上情。業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144號、第9504 號提起公訴,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28條、第 18 4條、第185 條等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三、證據:引用刑事訴訟案件卷證並提出專屬授權期間期間確認 函2 份、選片單、95年4 月1 日簽訂之家庭視訊經銷合約書 、98年6 月25日簽訂之第二號修訂協議書。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一)原告公司並未就系爭著作權取得專屬授權,則原告公司就 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實不具當事人適格,其請求顯無理由: 被告對於卷附旭盛公司於98年12月至99年2 月間之銷貨憑 單所載之365 部影音光碟,係被告德川公司委由旭盛公司 壓製之事實不予爭執,惟辯稱:原告應提出其於上開重製 期間,就上開365 部影片,均已取得Discovery 公司專屬 授權之證明,並僅能就其專屬授權範圍內著作權受侵害向 侵權行為人求償,且原告公司於101 年12月18日庭陳之原 告與Discovery 公司間95年4 月1 日生效之授權合約第4 頁,有關「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標準條 款及條件)中「GRANT OF LICENSE(許可權之授與)」乃 於第1.1 條之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授權原告公司利用 系爭著作之型態為「non-exclusive license 」,且Disc overy 公司仍保留自己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系爭著作之 權利,與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之專屬授權意旨相違,顯 非專屬授權。
(二)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請求顯無理 由:Discovery 公司於98年間即對協和公司、沙鷗公司提 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並在98年11月16日追加被告德川 公司,是原告公司於98年11月間即已知悉被告德川公司壓 製Discovery 光碟之行為,卻遲至101 年1 月19日始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已罹於著作權法第89條 之1,及民法第197條之2年消滅時效。
(三)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其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被告廖雅惠僅為德川 公司之受僱人,未實際參與經營或經手光碟授權事宜,僅 係聽從德川公司負責人及主管指示向兆貴公司下單,且就
協和公司與美商狄斯卡維利公司間合約授權期限、是否終 止授權等情均毫無所悉,其主觀上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及 商標權之故意或過失存在。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雅惠被訴與呂金園、李文星共同重製Discovery 光碟並予銷售,而侵害原告公司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專屬 授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訴字第8 號刑事判決無罪 諭知在案,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伯 厚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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