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1年度,83號
PCDM,101,智簡,83,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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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麗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百零一年度調偵字第一0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麗慧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件圖片,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 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至第八行「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康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一百年四月間某日」之記載,應 補充更正為「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康綺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一百年四月間某日起至一百 年五月十八日止」。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四)康綺有限公司登 記資料、雅虎拍賣帳號『0000000000000 』申登人資料暨 IP登入記錄各一份」。
二、按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 複製作;又「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 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 著作內容而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何麗慧於民國一百年四月間,在不詳處所 ,擅自從網路下載○○公司所有如附件圖片所示之著作權圖 檔,並儲存於電腦儲存裝置中,當屬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 再以個人電腦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用帳 號「0000000000000」登入該拍賣網站後,將前揭重製之圖 檔公開傳輸,並張貼於該拍賣網頁上作為商業廣告之用,使 上開著作得為不特定人所瀏覽。核被告何麗慧所為,係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 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被 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間某日起至一百年五月十八日止,多次 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均係出於建立拍賣網頁供他人 瀏覽圖片著作,藉此招攬有需求之客人上門之同一目的而為 之,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 此侵害著作權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 ,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仍應評 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惟按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二罪法定刑相同,然被告以 在電腦網頁中公開傳輸告訴人著作之方法,使公眾得以觀覽 ,以此侵害告訴人圖片著作財產權之情節程度,自較單純自 行重製為重,故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雖漏未記載「著 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業已載明此部 分犯罪事實,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一併審究。爰審酌被 告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 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侵害告訴人著作 之期間,及造成告訴人之權益受損,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調偵字第1079號
被 告 何麗慧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7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何麗慧明知如附件之「澳洲Natuaral Life蜂膠膠囊」及「 澳洲Natuaral Life深海魚油」圖片,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 (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之「○○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委託陳玥戎於民國98年9月間 設計,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所有之美術著作,非 經康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康綺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於100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先從不詳網頁重製並儲存如附件○○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檔案,再以「0000000000000」之帳號 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上開圖片在拍賣網頁上供不特 定人瀏覽,以利其販售上開蜂膠膠囊、深海魚油等商品,而 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 ○公司負責人周怡君於100 年4 月間瀏覽網路時發現如附件 所示之圖片遭盜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公司(負責人周怡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麗慧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表人周怡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資料、康綺9月份製作清單、讓 渡書各1份、如附件之圖片原始檔案光碟1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檢察官 藍海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裕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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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