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119號
PCDM,101,易,3119,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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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中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32
0、170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中明知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係 其出資購買而靠行登記在新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所登 記使用,竟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 監理所通知繳納罰鍰裁決書後,基於誣告之犯意,未指定犯 人,於100 年11月18日前往本署按鈴申告,謊報其遭他人假 冒其名義簽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2 張(北市警交大字第A02X BL680、A02XBL681 號) ,而未指定犯人誣指不特定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慶中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於101 年10月1 日向本院 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有101 年度易字第3119號刑事卷宗 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0月1 日板檢玉和101 偵11320 字第37780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文可考。查本案 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1 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依 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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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