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066號
PCDM,101,易,3066,2012122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勇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
168 號、第16169 號、第1617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勇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周勇志前於民國97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訴字第46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8年3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 98年至99年間,竟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等各別犯意, 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之時間,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 至 40所示之行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警及到案說明, 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凱蔡錦樹、吳政員、顏肇均、蘇勇森、鄒家右李素綿周世豪周儒旻、張春桃黃晴蓉張千慧、吳銘 峰、侯沛勝羅瑞豐呂志強陳品吉郭銘智劉遠橙、 梁梅瑛劉嘉峯趙慧玲、莊智有、陳啟榮、陳星詠、黃樹 仁、連泰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嘉義市警察局 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周勇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另案被告李修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可稽,且經證人即 告訴人陳柏凱、被害人黃上益、賴思涵徐睿宏張景祥施欣辰黃宇廷、告訴人蔡錦樹、吳政員、顏肇均、被害人 蔡汶珈、告訴人蘇勇森、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被害人 陳智翔江嘉容、告訴人連泰鈞、被害人王姿婷、江美芸林宜宏、告訴人鄒家右李素綿周世豪周儒旻、張春桃黃晴蓉、被害人方楚琁、吳盛勳、張袖瑋、告訴人張千慧吳銘峰、被害人盧俞妗、張嘉芸、告訴人侯沛勝羅瑞豐



呂志強趙慧玲、被害人許勝凱、告訴人陳品吉郭銘智 、莊智有、劉遠橙、梁梅瑛劉嘉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 有告訴人陳柏凱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被害人賴思涵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徐睿宏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網頁資料、被 害人張景祥提出之元大銀行轉帳明細、網頁資料、被害人施 欣辰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黃宇廷提 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網頁資料、告訴人蔡錦樹提出之國 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泰世華銀 行對帳單、告訴人顏肇均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 表暨對帳單、被害人蔡汶珈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告訴人蘇勇森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告訴 人陳星詠提出之擷取AP「LOG 」紀錄資料、被告詐欺使用拍 賣帳號於國內上線紀錄查詢對照、使用詐騙拍賣帳號上線IP 查詢資料、被害人陳智翔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網頁拍賣資料、手機蒐證簡訊資料、被害人江嘉容提出之 華南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告訴人連泰鈞 之帳號申請及拍賣商品網頁資料、被害人王姿婷提出之華南 銀行「網路ATM 」入帳通知、被害人江美芸提出之臺北富邦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通知、露天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林宜宏 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活期存款內頁明細 、告訴人鄒家右提出之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李素 綿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周 世豪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告訴人 周儒旻提出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張春桃提出之玉山 銀行(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黃晴蓉提出之臺北富 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被害人方楚琁提出之中國信託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被害人吳盛勳提出之網路ATM 歷 史交易紀錄、網頁資料、告訴人張千慧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戶 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侯沛勝提出之華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客 戶對帳單、告訴人羅瑞豐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 對帳單、告訴人呂志強提出之存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許勝 凱提出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告 訴人陳品吉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郭銘智提出之臺灣土 地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莊智有提出之匯款資料、告訴人 劉遠橙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告訴人梁梅瑛提出之安 泰商業銀行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劉嘉峯提出之郵局 存摺內頁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各1 份在卷可稽,此外 另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陳佩佩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 細資料、開戶資料、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財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曾 國偉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刁復國 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臺北富邦銀 行敦北分行金融服務99年4 月6 日北富銀敦北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刁復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99年6 月18日豐營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莊博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國泰世華 銀行海山分行99年6 月22日(99)國世海山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封勝雄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16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李勁緯第一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 細資料、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所附黃鉑勛世華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黃鉑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吳斌尊臺新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 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臺 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3 月24日臺新文作字第0000000 號函暨 所附林宏洲臺新銀行帳戶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 附林宏洲臺新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 、黃凱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財金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30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莊育才高雄銀行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 細資料、莊育才高雄銀行帳戶之存款對帳單、財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99年2 月24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詹岳 民玉山銀行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 玉山銀行大敦分行99年3 月30日玉山大敦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詹岳民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明細、 柯士勛玉山銀行帳戶之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等各1 份附卷 可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而值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次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並 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罪;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並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 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所為如附表編號26、29、30所 示犯行,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疏未論及被告亦有以無線方式盜 用告訴人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然 此既與原經起訴詐欺取財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 併予審究,又就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行部分,於起訴書相 關事實之內已有載明,然於論罪法條部分漏未列記,應予補 充,至起訴書雖謂被告侵入告訴人陳啟榮、陳星詠、黃樹仁 電腦應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嫌,惟此此 並未經其舉證以實,自難率認被告除利用告訴人陳啟榮、陳 星詠、黃樹仁之無線網路通信環境外,確另有侵入彼等電腦 之所為,是對此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既謂其若成立 犯罪,與前開論定之詐欺取財與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名 間存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陳明。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李修賢就如附表編號1 至7 、14至39所示犯 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係以無線方式先後盜用陳啟 榮、陳星詠、黃樹仁電信設備通信之單一行為,向被害人陳 智翔騙取財物,而同時觸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以無線方 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係以無故輸入告訴人連泰 鈞帳號刊登詐騙廣告之單一行為,向被害人江嘉容騙取財物 ,而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5 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 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犯附表編號26、29、 30所示犯行,係以偽造張袖瑋、張嘉芸帳號刊登詐騙廣告之 單一行為,向被害人吳盛勳、盧俞妗侯沛勝騙取財物,而 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以無線 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0所示各次詐欺取財、以無線方式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18、25至40所



示詐欺取財等犯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積極進取,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 所需,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各告訴人、 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主導該詐欺集團情節之輕重 程度,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考量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反覆以相類手段侵 害他人法益,藉以遂行一致之得財目的,雖然被告犯罪手段 惡劣,情節難認輕微,然人之生命有限,如以實質累加之方 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而違反罪責原則,本院遂另參考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3 年,除希能藉此使被告於受刑罰執行間領悟己非及體會 被害者之痛苦外,並期得避免失之過苛之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5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祿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行為時間│行為方式 │詐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備 註│ │ │ │ │ │(新臺幣,下同) │ │ │
├──┼───┼────┼───────────┼───────────┼────────┼────┤ │1 │陳柏凱│98年6 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陳柏凱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9日晚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30日12時49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彰化縣金馬路3 段38│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㈠│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號以網路銀行ATM,匯款 │ │編號1 所│ │ │ │ │刊登欲出售筆記型電腦之│18,150元至陳佩佩所開立│ │示犯罪事│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臺新銀行花蓮分行812-20│ │實 │
│ │ │ │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09號作為聯絡方式。陳柏│下稱陳佩佩臺新銀行帳戶│ │ │
│ │ │ │凱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內。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 │ │ │




│ │ │ │志購買,周勇志即向陳柏│ │ │ │
│ │ │ │凱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 │ │ │
│ │ │ │云,致陳柏凱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2 │黃上益│98年6 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黃上益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30日14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30日14時30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30分前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匯款10,150元(另有跨│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㈠│ │ │ │時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行轉帳費用17元)至陳佩│ │編號2 所│ │ │ │ │刊登欲出售奇美LED 電視│佩臺新銀行帳戶內。 │ │示犯罪事│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 │ │實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 │ │
│ │ │ │0009號作為聯絡方式,致│ │ │ │
│ │ │ │瀏覽該廣告之黃上益陷於│ │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3 │賴思涵│98年7 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賴思涵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 日10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7 月1 日10時41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41分前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高雄市鳳山區(高雄│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㈠│ │ │ │時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縣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 │編號3 所│ │ │ │ │刊登欲出售SONY行動電話│為高雄市,原轄下各鄉、│ │示犯罪事│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鎮、市均改制為區)曹公│ │實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鹿15號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 │
│ │ │ │0009號作為聯絡方式,致│以ATM 匯款15,150元(另│ │ │
│ │ │ │瀏覽該廣告之賴思涵陷於│有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陳佩佩臺新銀行帳戶內。│ │ │
│ │ │ │示匯款。 │ │ │ │
├──┼───┼────┼───────────┼───────────┼────────┼────┤ │4 │徐睿宏│98年12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徐睿宏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5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5日17時36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匯款26,300元至曾國偉│有期徒刑伍月。 │實欄一㈡│
│ │ │ │志以電話0000000000、09│所開立中華郵政000-0000│ │編號1 所│
│ │ │ │00000000號向徐睿宏表示│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示犯罪事│
│ │ │ │欲出售液晶電視並佯稱匯│曾國偉郵局帳戶)內。 │ │實 │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徐│ │ │ │
│ │ │ │睿宏因而陷於錯誤及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5 │張景祥│98年12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張景祥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5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5日15時6 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㈡│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路1 段66號以網路銀行AT│ │編號2 所│ │ │ │ │zxxxxxxx6 帳號,刊登欲│M匯 款8,150 元至曾國偉│ │示犯罪事│
│ │ │ │出售PANASONIC DMC-LX3 │郵局帳戶內。 │ │實 │ │ │ │ │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並│ │ │ │
│ │ │ │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 │ │ │
│ │ │ │方式。張景祥瀏覽該廣告│ │ │ │
│ │ │ │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前揭│ │ │ │
│ │ │ │電話向周勇志購買,周勇│ │ │ │
│ │ │ │志即向張景祥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張景祥│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6 │施欣辰│98年12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施欣辰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6日16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6日17時12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17時許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永和區(臺北│有期徒刑伍月。 │實欄一㈡│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縣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 │編號3 所│ │ │ │ │zxxxxxxx6 帳號,刊登欲│為新北市,原轄下各鄉、│ │示犯罪事│ │ │ │ │出售液晶電視之不實廣告│鎮、市均改制為區,下同│ │實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中山路1 段某處之中信│ │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銀行內以ATM 匯款25,300│ │ │
│ │ │ │聯絡方式。施欣辰瀏覽該│元(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 │ │
│ │ │ │廣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元)至曾國偉郵局帳戶內│ │ │
│ │ │ │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 │ │ │
│ │ │ │周勇志即向施欣辰佯稱匯│ │ │ │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施│ │ │ │
│ │ │ │欣辰因而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7 │黃宇廷│98年12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黃宇廷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8日下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9日15時42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某時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嘉義市東區彌陀路26│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㈡│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8 號郵局臨櫃,匯款8,15│ │編號4 所│ │ │ │ │sxxxxxxxxx8 帳號,刊登│0 元至曾國偉郵局帳戶內│ │示犯罪事│ │ │ │ │欲出售PANASONIC DMC-LX│。 │ │實 │ │ │ │ │3 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 │ │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 │ │ │
│ │ │ │絡方式。黃宇廷瀏覽該廣│ │ │ │
│ │ │ │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前│ │ │ │
│ │ │ │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周│ │ │ │
│ │ │ │勇志即向黃宇廷佯稱匯款│ │ │ │
│ │ │ │後即會寄貨云云,致黃宇│ │ │ │
│ │ │ │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8 │蔡錦樹│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蔡錦樹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1日19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1日19時許,在│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前某時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高雄市新興區大同一路20│徒刑參月。 │實欄一㈢│ │ │ │ │登欲出售液晶電視之不實│2 號OK便利商店內以ATM │ │編號1 所│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某│匯款10,000元(另有跨行│ │示犯罪事│ │ │ │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轉帳費用17元)至刁復國│ │實 │
│ │ │ │式。蔡錦樹瀏覽該廣告後│所開立臺北富邦銀行敦化│ │ │
│ │ │ │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 │ │
│ │ │ │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即│帳戶(下稱刁復國富邦銀│ │ │
│ │ │ │向蔡錦樹佯稱匯款後即會│行帳戶)內。 │ │ │
│ │ │ │寄貨云云,致蔡錦樹因而│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9 │吳政員│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吳政員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9 日某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0日15時11分許│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在臺北市信義區東新街│徒刑肆月。 │實欄一㈢│ │ │ │ │登欲出售HTC 行動電話之│118 巷1 號統一便利商店│ │編號2 所│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內以ATM 匯款18,150元至│ │示犯罪事│
│ │ │ │載某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刁復國富邦銀行帳戶內。│ │實 │
│ │ │ │絡方式。吳政員瀏覽該廣│ │ │ │
│ │ │ │告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 │ │ │
│ │ │ │勇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 │ │ │
│ │ │ │志即向吳政員佯稱匯款後│ │ │ │
│ │ │ │即會寄貨云云,致吳政員│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10 │顏肇均│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顏肇均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4日上午│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4日12時36分許│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某時 │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xx│,在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徒刑肆月。 │實欄一㈢│




│ │ │ │xxxx帳號,刊登欲出售HP│125 號松青超市內以ATM │ │編號3 所│
│ │ │ │小筆電之不實廣告,並於│匯款15,000元(另有跨行│ │示犯罪事│
│ │ │ │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轉帳費用17元)至刁復國│ │實 │
│ │ │ │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富邦銀行帳戶內。 │ │ │
│ │ │ │式。顏肇均瀏覽該廣告後│ │ │ │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 │ │ │
│ │ │ │話向周勇志購買,周勇志│ │ │ │
│ │ │ │即向顏肇均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顏肇均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11 │蔡汶珈│99年1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蔡汶珈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14日0 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1 月14日15時24分許│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許 │在PCHOME拍賣網站,刊登│,在彰化縣福興鄉員鹿路│徒刑肆月。 │實欄一㈢│
│ │ │ │欲出售照相機及手機之不│2 段184 號福興郵局,以│ │編號4 所│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網路銀行ATM 匯款15,150│ │示犯罪事│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元(另有跨行轉帳費用17│ │實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蔡汶珈│元)至刁復國郵局帳戶內│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 │ │ │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蔡汶珈│ │ │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蔡汶珈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12 │蘇勇森│99年3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蘇勇森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3 日9 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99年3 月3 日9 時許,在│罪,累犯,處有期│書犯罪事│
│ │ │前某時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桃園市春日路某處統一便│徒刑參月。 │實欄一㈣│
│ │ │ │登欲出售PS3 電視遊樂器│利商店以ATM 匯款7,650 │ │編號1 所│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元至莊博凱所開立中華郵│ │示犯罪事│
│ │ │ │登載某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政大甲郵局000-00000000│ │實 │
│ │ │ │方式。蘇勇森瀏覽該廣告│667981號帳戶(下稱莊博│ │ │
│ │ │ │後不疑有他,致電向周勇│凱郵局帳戶)內。 │ │ │
│ │ │ │志表達購買意願,周勇志│ │ │ │
│ │ │ │即向蘇勇森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蘇勇森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




│13 │陳智翔│99年3 月│周勇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陳智翔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電信法第│即原起訴│
│ │ │4 日某時│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意│99年3 月4 日23時12分許│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書犯罪事│
│ │陳啟榮│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盜用│,在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盜用電信設備通信│實欄一㈣│
│ │陳星詠│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犯意,│郵局內以ATM 匯款12,500│罪,累犯,處有期│編號2 所│
│ │黃樹仁│ │未經陳啟榮、陳星詠、黃│元至莊博凱郵局帳戶內。│徒刑參月。 │示犯罪事│
│ │ │ │樹仁同意,即以盜用無線│ │ │實 │
│ │ │ │電網路訊號方式,分別連│ │ │ │
│ │ │ │接其等之電信設備,進而│ │ │ │
│ │ │ │藉配得之IP位址00.000.0│ │ │ │
│ │ │ │00.00 、000.000.000.00│ │ │ │
│ │ │ │0 、000.000.000.000 登│ │ │ │
│ │ │ │錄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繼│ │ │ │
│ │ │ │使用hxxxxx3 帳號,刊登│ │ │ │
│ │ │ │欲出售OMEGA 手錶之不實│ │ │ │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作為聯絡方式,致瀏覽該│ │ │ │
│ │ │ │廣告之陳智翔陷於錯誤而│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14 │江嘉容│98年6月 │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江嘉容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行使│即原起訴│
│ │ │17日3 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6 月17日13時0 分許│偽造私文書罪,累│書犯罪事│
│ │連泰鈞│30分前某│欺取財、無故侵入他人電│,以網路銀行ATM 匯款30│犯,處有期徒刑伍│實欄一㈤│
│ │ │時 │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000元、5,000 元至許忠│月。 │所示犯罪│
│ │ │ │意聯絡,由周勇志在98年│民所開立臺中銀行彰化分│ │事實 │
│ │ │ │6 月17日前某日,在雅虎│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奇摩拍賣網站,無故輸入│戶內。 │ │ │
│ │ │ │連泰鈞申請使用之「rxxx│ │ │ │
│ │ │ │xxx6」帳號、密碼,而入│ │ │ │
│ │ │ │侵網路伺服器,繼予刊登│ │ │ │
│ │ │ │液晶電視之虛構拍賣廣告│ │ │ │
│ │ │ │,偽充前開帳號申請人有│ │ │ │
│ │ │ │意販售該物而行使不實之│ │ │ │
│ │ │ │電磁紀錄訊息,足生損害│ │ │ │
│ │ │ │於連泰鈞及香港商雅虎資│ │ │ │
│ │ │ │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 │ │司對於拍賣訊息管理之正│ │ │ │
│ │ │ │確性,並於廣告內登載行│ │ │ │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作為聯絡方式。江嘉容瀏│ │ │ │
│ │ │ │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 │ │ │
│ │ │ │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 │ │ │
│ │ │ │買,周勇志即向江嘉容佯│ │ │ │
│ │ │ │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江嘉容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15 │王姿婷│98年10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王姿婷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初某日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0月10日23時21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㈥│
│ │ │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73巷2 號以網路銀行ATM │ │所示犯罪│
│ │ │ │dxxxxxxxx8帳號,刊登欲│匯款5,200 元至封勝雄所│ │事實 │
│ │ │ │出售SONY筆記型電腦之不│開立國泰世華銀行013-27│ │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王姿婷│ │ │ │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藉前揭電話與周勇志取│ │ │ │
│ │ │ │得聯繫,周勇志並向王姿│ │ │ │
│ │ │ │婷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 │ │ │
│ │ │ │云,致王姿婷因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16 │江美芸│98年11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江美芸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4日12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1月14日12時46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46分前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新竹市香山區牛埔東│有期徒刑肆月。 │實欄一㈦│
│ │ │時 │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使用│路1 之8 號8 樓以網路銀│ │所示犯罪│
│ │ │ │bob77611帳號,刊登欲出│行ATM 匯款22,800元至碩│ │事實 │
│ │ │ │售電腦之不實廣告,並於│網科技所開立中國信託商│ │ │
│ │ │ │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5430號帳戶內。 │ │ │
│ │ │ │式。江美芸瀏覽該廣告後│ │ │ │
│ │ │ │不疑有他,乃以電子郵件│ │ │ │
│ │ │ │聯絡,並在網站上直接下│ │ │ │
│ │ │ │標購買,周勇志隨即以電│ │ │ │
│ │ │ │話向江美芸佯稱匯款後即│ │ │ │
│ │ │ │會寄貨云云,致江美芸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17 │林宜宏│98年12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林宜宏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8 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8 日14時23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在臺灣銀行潭子分行內│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㈧│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ATM 匯款485 元(另有│ │所示犯罪│
│ │ │ │刊登欲出售PS3 遊戲主機│跨行轉帳費用17元)至楊│ │事實 │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雅惠所開立花旗銀行021-│ │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5416│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1339號作為聯絡方式。林│內。 │ │ │
│ │ │ │宜宏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 │ │ │
│ │ │ │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 │ │ │
│ │ │ │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林│ │ │ │
│ │ │ │宜宏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 │ │ │
│ │ │ │云云,致林宜宏因而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18 │徐睿宏│98年12月│周勇志李修賢共同基於│徐睿宏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2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98年12月22日19時49分許│取財罪,累犯,處│書犯罪事│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周勇│,匯款9,500 元至楊雅惠│有期徒刑參月。 │實欄一㈨│
│ │ │ │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開立國泰世華銀行東高│ │所示犯罪│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