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58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廷峰(原名朱春旭,民國101年8月1日更名)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劉文瑞律師被 告 陳穎昭 王麗惠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林新傑律師被 告 歐進益 王明龍 施耀坤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整,於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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