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589號
PCDM,101,易,2589,20121206,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廷峰(原名朱春旭,民國101年8月1日更名)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陳穎昭
      王麗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歐進益
      王明龍
      施耀坤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整,
於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景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