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450號
PCDM,101,易,2450,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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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8064 號、101 年度偵字第3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淑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淑華於民國98年間,因與外籍人士李奕仁(英文名字為: Shackelford Lee Errin )有感情糾紛,得知李奕仁另與林 玲君(英文名字為Amy )交往,並論及婚嫁,因而心生不滿 :
(一)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自100 年2 月間 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 facebook)網頁上,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 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收件人所 示3 位林玲君親友,足以貶損李奕仁林玲君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二)其得知李奕仁於新北市林口區所開設之補習班未經合法立 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 其所申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 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而以該 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李奕仁,使李奕 仁閱讀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林玲君李奕仁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 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以證人身分作證,應 命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上揭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非以證人身分訊問,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 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 無違法可言。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告訴人 林玲君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 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告訴人林玲君於偵查中 亦係以告訴人身份接受訊問,本即無須具結,故揆諸前開規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淑華固坦承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網際網路至臉 書(facebook)網頁上,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 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所示之收 件人;及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申請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 告訴人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 何加重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一)伊並無誹謗 之犯意,僅是一時情緒,且伊所傳送臉書訊息僅至幾位告訴 人林玲君親友,為特定人並非大眾,此與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意圖散佈於眾之要件不合;(二)伊並無恐嚇之犯意,伊 傳送給告訴人李奕仁之簡訊,內容提及是伊向政府機關檢舉 之結論云云。經查:
(一)加重誹謗罪部分:
⒈被告張淑華前曾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被 告於得知告訴人李奕仁與告訴人林玲君交往,並論及婚嫁 ,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頁上, 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 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林玲君之友人; 又被告係由告訴人李奕仁之臉書網頁,進而連結告訴人林 玲君之友人,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等情,業據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7、58頁),亦經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綦詳(見101 年度偵字第30 71號卷第242 頁、266 頁背面、267 頁)。復經告訴人林 玲君於偵查中指述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 (下稱偵一卷)第59、74、293 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 所示臉書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86、95至



96、97至98頁)。
⒉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 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 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 之名譽;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 ,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 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 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被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以文字,透過網際網路之臉書網頁 傳送有其他交往女性、同時交往數位女性(俗稱:劈腿) 、性好女色等涉及私德具體事實描述表示告訴人林玲君之 男友即告訴人李奕仁之文字,給如附表一所示4 位告訴人 林玲君之友人,且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內容,係指述告 訴人林玲君之男友即告訴人李奕仁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性 好女色之情形,就一般社會大眾對上開文字內容指摘之合 理反應而言,確足使告訴人李奕仁以及正與告訴人李奕仁 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之告訴人林玲君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 輕視、貶損甚明。且被告曾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 往關係,於得知告訴人李奕仁與告訴人林玲君交往並論及 婚嫁之際,接續將該等涉及私德內容意旨之文字分別傳送 至告訴人林玲君之3 位友人情節而言,被告顯然欲透過該 等文字內容貶損告訴人李奕仁在告訴人林玲君友人前之人 格評價,甚至造成告訴人林玲君與該等評價之告訴人李奕 仁交往而同遭人格貶損明確。且被告並非如附表一所示3 位收件人之友人,而係輾轉由告訴人李奕仁臉書網頁得知 該等臉書網頁資訊而加以傳送該等訊息,益徵被告傳遞如 附表一所示內容,並非單純與友人間抒發情緒或分享意見 所為。是被告接續將該等涉及私德貶損告訴人等人格文字 內容傳遞予告訴人林玲君之3 位不同友人之特定多數人, 則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以散布文字之 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名譽之事 明確。故被告辯稱:伊並無誹謗之犯意,亦未散佈於眾云 云,並非可採。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⒈被告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申請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



告訴人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7、58頁背面至61頁)。並 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 一卷第239 、240 、241 、242 、244 、248 、238 、24 8 、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二第309 頁、卷一第251 、253 、254 、256 、257 頁)。
⒉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 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 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 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 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接續以如附表所示文字簡訊方式通知 告訴人李奕仁之方式;且依該如附表二各則所示內容,即 表達藉以檢舉告訴人李奕仁外籍人士之教學資格、並表示 將使告訴人李奕仁失去一切、一步步走向毀滅、不計一切 代價要毀了你們二人、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門等 文義而言,即表達出可能加害告訴人李奕仁之生命、身體 、名譽、財產之內容;復以該等文義而言,益徵被告之目 的即以該等文字使告訴人李奕仁心生畏懼,否則被告若已 經合法方式向政府機關陳述檢舉,何需再以如附表二所示 恫嚇文義之文字發送簡訊予告訴人李奕仁?另客觀上如附 表二所示各則該文字之內容,已足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 怖,致告訴人李奕仁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是被告主 觀上有惡害通知犯意存在甚明。故被告辯稱:伊並無恐嚇 之犯意,伊傳送給告訴人李奕仁之簡訊,內容提及是伊向 政府機關檢舉之結論云云,亦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皆非可採,犯行均堪 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張淑華如上揭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如上揭事實欄一(二) 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接續犯:被告係基於一個加重妨害名譽之犯意,而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3 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之名譽法益;被告另基於一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16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 告訴人李奕仁之自由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均屬接續犯,應將數個舉動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三)想像競合犯:被告係基於加重妨害名譽之犯意,而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3 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同時侵害告訴人李 奕仁、林玲君之名譽法益,為想向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
(四)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 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記載上 揭被告所犯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為 一行為而觸犯2 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云云,惟以被告 所為上揭事實欄一(一)所示之加重誹謗罪行與上揭事實 欄一(二)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一係透過網路臉 書網頁傳送訊息,另一係經由行動電話發送簡訊,明顯犯 意各別,行為不同,並非同一行為甚明,起訴書所載論以 想像競合犯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指明。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李奕仁間之感情及訴訟糾紛 ,竟不思循理性溝通妥適處理問題,即恣意誹謗告訴人等 、恐嚇告訴人李奕仁致生危害於安全,行為實屬不當,兼 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手段、目的、造成告訴人等之損害 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尚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淑華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 布於眾,於附表三所示之99年1 月17日上午9 時31分,以 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facebook)網頁上,以「Shu- hwa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訊息 予「Fred Lin」,足以貶損李奕仁林玲君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6 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 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告訴申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⒈依告訴人林玲君所提出之由「Fred Lin」(即林書良)為 寄件人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影本內容(見偵一卷第79頁), 該封電子郵件於99年1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即將被告所傳



送予「Fred Lin」(即林書良)如附表三所示內容轉寄予 告訴人林玲君,是告訴人林玲君於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所示 內容之文字予「Fred Lin」(即林書良)之當日下午即應 可知悉被告所傳送該等文字之內容。
⒉又告訴人林玲君於偵查中指稱:伊本來不認識被告,是因 為伊友人收到被告所寫臉書訊息,伊才問李奕仁該人是誰 ,李奕仁告訴伊,是他以前的女朋友等語明確(見偵一卷 第293 頁)。又告訴人李奕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如附 表三(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之訊息,在被告發送後 幾天伊就知悉了(見本院卷第58頁),顯見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在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網站發送如附表三 所示訊息予「Fred Lin」(即林書良)後幾天內即已知悉 被告有為該等誹謗之情事甚明。而告訴人林玲君遲至100 年4 月3 日始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對被告利用臉 書發送有關其男友過往訊息給家人、朋友、同事一事提告 ,此有告訴人林玲君100 年4 月1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 見偵一卷第2 頁背面);而告訴人李奕仁亦遲至100 年11 月15日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才表示與告訴人林玲君一同提 告,並於101 年1 月19日以刑事聲請告訴狀對被告提告, 此有告訴人李奕仁偵訊筆錄及刑事聲請告訴狀各1 件在卷 可稽(見偵一卷第43頁、101 年度偵字第3071號卷第1 頁 ),是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就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文字內 容給「Fred Lin」之加重誹謗犯行之告訴,顯然已逾6 個 月之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依法本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認 定加重誹謗罪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 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305 條、第55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使用之暱稱│ 收件人 │ 留言內容 │
│ │ │ │ │ │
├──┼──────┼─────┼─────┼───────────────┤
│1 │100 年2 月26│Sarah │馬莉萱 │主旨:這個人是玲君Amy's lover │
│ │日下午7 時19│Chang │ │一個男人已經和他口中深愛的女人│
│ │分 │ │ │求婚,婚期和細節都定好了,卻仍│
│ │(起訴書附表│ │ │其他女人糾纏不清,劈腿又偷吃,│
│ │一編號2 誤載│ │ │婚禮取消全是女方的錯,這樣的男│
│ │為99年2 月26│ │ │人值得信賴嗎?為何身為Amy的好友│
│ │日下午7 時19│ │ │還鼓勵她搬去他家住?即便他已向 │
│ │分,應予更正│ │ │Amy求婚,他還是偷吃劈腿至少三 │
│ │) │ │ │個女人。他如果真是個好男人,他│
│ │ │ │ │的前女友們不會都與他交惡,一個│
│ │ │ │ │比一個恨他,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 │ │ │ │尤其像他如此好色的男人. . . │
│ │ │ │ │Chasing women是他的生活重心。 │
├──┼──────┼─────┼─────┼───────────────┤
│2 │1.100 年3 月│Sarah │1.Marisa │Subject: 如果你是玲君Amy的好友│
│ │ 6 日上午7 │Chang │Hsieh │。家人,請轉達----Lee's sms to│
│ │ 時24分 │ │2. Jerry │Sarah喜歡腳踏好幾條船是這個人 │
│ │(起訴書附表│ │Kai │的天生習性,Lee在寫這些他告訴 │
│ │一編號3 誤為│ │ │Amy不romantic的簡訊的同時,其 │




│ │99年3 月6 日│ │ │實也在努力和Amy重修舊好。 │
│ │上午7 時24分│ │ │Then STOP writing," I think │
│ │,應予更正)│ │ │we'd make a nice couple,but it│
│ │2.100 年4 月│ │ │could never be based on │
│ │ 3 日下午11│ │ │WRITING( │
│ │ 時19分 │ │ │Lee to Sarah on11/07/2010) │
│ │(起訴書附表│ │ │Hi,hugs. . .( Lee sent Sarah │
│ │一編3 誤為99│ │ │on10/11/2010) Kisses all over.│
│ │年4 月3 日下│ │ │. .( Lee sent to Sarah │
│ │午11時39分,│ │ │10/12/2010) │
│ │應予更正) │ │ │Dear, the thoughts were WRONG.│
│ │ │ │ │. .so just stop thinking. . . │
│ │ │ │ │Lee sent to Sarah oh on10/17/2│
│ │ │ │ │010) │
│ │ │ │ │Sarah, . . .going to ask you a│
│ │ │ │ │question, . . .if none of the │
│ │ │ │ │past happened. . .what Would │
│ │ │ │ │you have liked for us? │
│ │ │ │ │( Lee sent toSarahon1/3/2011) │
│ │ │ │ │ Will you PLEASE give us a │
│ │ │ │ │HAPPY START in this New Year? │
│ │ │ │ │(Lee senttoSarahon1/1/2011) │
│ │ │ │ │You ARE SWEET, and I WISH you'│
│ │ │ │ │take the ``sit down and talk" │
│ │ │ │ │Approach...(Lee sent to Sarah │
│ │ │ │ │on 12/31/2010) │
│ │ │ │ │Sarah, please...take the │
│ │ │ │ │invite...I PROMISE you will │
│ │ │ │ │be happy with the Results... │
│ │ │ │ │Call and confirm, please... ( │
│ │ │ │ │Lee sent to Sarah on 12/27/ │
│ │ │ │ │2010) │
│ │ │ │ │Stop..not INTERESTED IN other.│
│ │ │ │ │..I MEANT my word.. (Lee sent │
│ │ │ │ │to Sarahon12/25/2010... 10... │
│ │ │ │ │他對別的女人都沒興趣...) │
│ │ │ │ │Sarah, I would love for your │
│ │ │ │ │voice to be the first I hear o│
│ │ │ │ │Christmas. (Lee sent to Sarah │
│ │ │ │ │on 12/24/2010) │




│ │ │ │ │Why DID I go to all those │
│ │ │ │ │lunches? Dear,one talk, pick │
│ │ │ │ │up... (Lee sent to Sarah on │
│ │ │ │ │12/24/2010) │
│ │ │ │ │Dear, I know you got hurt, │
│ │ │ │ │but remember, it was your │
│ │ │ │ │imagination... (Lee sent to │
│ │ │ │ │Sarah on 12/24/2010) I │
│ │ │ │ │HONESTLY hope to see your │
│ │ │ │ │smile, as I help you into the │
│ │ │ │ │gift, see you smiie... │
│ │ │ │ │And see you in it and I knew │
│ │ │ │ │was you...Merry Christmas from│
│ │ │ │ │my heart. (Lee sent to Sarah │
│ │ │ │ │on 12/24/2010, the GIFT:是性感│
│ │ │ │ │內衣)Sarah, I want to give you│
│ │ │ │ │your present and want to see │
│ │ │ │ │in it a long time... (Lee sent│
│ │ │ │ │to Sarah on 12/24/2010, the │
│ │ │ │ │present:是性感內衣)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留言時間 │ 留言內容 │
├──┼──────┼───────────────────────────┤
│1 │100 年2 月16│Sent your criminal record to government in charge │
│ │日下午9 時26│of management of foreign worker.Soon you'll receive │
│ │分 │some good news. (中譯:送你的犯罪紀錄到外籍人士在台工│
│ │ │作管理單位你很快就會接到好消息。) │
├──┼──────┼───────────────────────────┤
│2 │100 年2 月16│It'll take the case at least 1 year to fiX U, SO │
│ │日下午9 時56│small amusements created for u in between.(中譯:我將│
│ │分 │會保留這案子至少一年來修理你,所以在這之間會造小事來娛│
│ │ │樂消遣你們。) │
├──┼──────┼───────────────────────────┤
│3 │100 年2 月18│Fortunately l happened to know it's true. U said SHE │
│ │日下午8 時48│RUN just tried to make the case & some small amusement│
│ │分 │stop. WON'T. Slanderous & bitter? A guy like u who ( │




│ │ │中譯:幸運地我剛知道這是真的。你說她離開因試著讓案子和│
│ │ │這些小娛樂/消遣停止。不會的。毀謗和仇恨??男人像你. .│
│ │ │. ) │
├──┼──────┼───────────────────────────┤
│4 │100 年2 月19│Attack? No. Just the truth abt u. Her friends & │
│ │日下午2 時58│coworkers would love that. U know women like gossips, │
│ │分 │especially in office. (中譯:抨擊? 不,只是有關於你的│
│ │ │事實。她的朋友和同事會很愛的。你知道女人都喜歡八卦,特│
│ │ │別是在辦公室。) │
├──┼──────┼───────────────────────────┤
│5 │100 年2 月20│Know u 2 are not affected by the incidents & are │
│ │日9 時4 分 │still very happy. Will create more to make u 2 │
│ │ │happier. (中譯:知道你們二人不受這些事倩影響且仍很快 │
│ │ │樂。將會造更多讓你們更快樂些) │
├──┼──────┼───────────────────────────┤
│6 │100 年2 月20│Sent a 2nd tracer to gov to speed up the proceeding │
│ │日下午10時16│of ur qualification of teaching due to ur criminal │
│ │分 │record.Hope there'll be good news soon.Will share it │
│ │ │with all ur exs.(送第二封追蹤信去政府因為你的犯罪紀錄│
│ │ │加速審查你的教學資格。希望很快有好消息。將會和你所有的│
│ │ │前女友們分享。) │
├──┼──────┼───────────────────────────┤
│7 │100 年2 月23│Will try my VERY best to u lost ur living. (中譯:將 │
│ │日下午10時31│會盡我最大的努力讓你失去一切) │
│ │分 │ │
├──┼──────┼───────────────────────────┤
│8 │100 年3 月8 │Nice to see a LIAR RUINED step by step. (中譯:樂見騙│
│ │日上午11時02│子一步一步走向毀滅。) │
│ │分 │ │
├──┼──────┼───────────────────────────┤
│9 │100 年3 月9 │Done all possible to ruin 2 LIARS. U didnt take │
│ │日上午11時44│chance to make offer to end all this, so u 2 must │
│ │分 │love such amusdments. HAVE FUN! (中譯:已不計一切要毀│
│ │100 年3 月10│了你們二人。你並沒有把握機會開條件來結束這些,所以你們│
│ │日下午9 時36│兩人一定極愛這些娛樂) │
│ │分 │ │
├──┼──────┼───────────────────────────┤
│10 │100 年3 月13│Will keep trying all to bring amusements to 2 LIARS │
│ │日下午2 時39│but no more update.Have funs. (中譯:將會用盡一切為你│
│ │分 │們兩個騙子帶來娛樂但不再有新的了。祝玩得愉快! ) │




├──┼──────┼───────────────────────────┤
│11 │100 年3 月20│My small amusement is to see u lose everything.But no │
│ │日下午1 時20│worry, u still have her. (中譯:我小小的娛樂消遣就是 │
│ │分 │看到你去所有一切。但不要擔心。你仍擁有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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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 年3 月20│Will do all possible to make your school shut down by │
│ │日下午10時39│government. (中譯:將會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門。│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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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 年3 月21│Done all possible to make your school shut down by │
│ │日下午10時26│government.Cheers (中譯:已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
│ │分 │門。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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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 年4 月3 │Interested or not, the dear couple of LIARS & │
│ │日下午4 時40│HYPOCRITES should pay the price for the pains they │
│ │分 │caused. No easy way to get away. . Glad to know her │
│ │ │coworkers talking abt ur stuffs on FB. It wont make u│
│ │ │life difficult but make u famous like news cover of │
│ │ │today.Similar but u're even better:seeing 7 women at │
│ │ │the same time.(中譯:無論有趣與否,這對親愛的騙子,偽│
│ │ │的倩侶應該為他們所造成的付出代價。我不會輕易就這樣算了│
│ │ │。很開心知道她的同事在臉書上討論他們。這將不會使你們的│
│ │ │生活不好過但曾讓你們像今天的新聞事件一樣出名。同樣的,│
│ │ │但你甚至更棒: 你同時和7 個女人約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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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 年4 月3 │Wont stop all can be done until it's for sure u 2 │
│ │日下午5 時15│pay the price for pains caused. (中譯:我將不會停止些│
│ │分 │直到確定你們兩人為我所受的苦付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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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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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使用之暱稱│ 收件人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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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1 月17日│Shuhwa林書良( │主旨: Amy's boy friend Lee │
│ │上午9 時31分│Chang │Fred Lin)│has many others girl friends:│
│ │ │ │ │"My friend Sarah is Lee's │
│ │ │ │ │another girl friend & sexual │
│ │ │ │ │partner for near one year.She │
│ │ │ │ │is 47 years old. They met │




│ │ │ │ │constantly and spent a night │
│ │ │ │ │together at Lee's house. Lee │
│ │ │ │ │told her he is done with Amy │
│ │ │ │ │& want to have a future with │
│ │ │ │ │Sarah & asked Sarah to move │
│ │ │ │ │his house as soon as possible.│
│ │ │ │ │But Sarah found Lee went to a │
│ │ │ │ │2-day trip with Amy this │
│ │ │ │ │weekend and knew Anally HE IS │
│ │ │ │ │BIG LIAR& CHEATER." (中譯:我│
│ │ │ │ │的朋友Sarah是Lee這近一年來的另│
│ │ │ │ │一個女朋友和性伴侶。她今年47歲│
│ │ │ │ │。他們經常性見面也在Lee那過夜.│
│ │ │ │ │Lee告訴她,他和Amy已結束並想要│
│ │ │ │ │Sarah有未來並要求Sarah盡快搬和│
│ │ │ │ │他住。但Sarah發現他和Amy這個週│
│ │ │ │ │末去兩天一夜的旅行並終於知道他│
│ │ │ │ │是一個大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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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