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1627號
PCDM,101,交聲,1627,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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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623號
                 至101年度交聲字第163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王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淑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附表裁決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為
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載之裁決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7條第1 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 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 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機關對於文書之送 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 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 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復分別規定明確。再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 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5 ,代表人為王淑惠等情,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文件1 紙在卷可參,且與異議人 於聲名異議狀(應為聲明異議狀之誤載)所載地址相符,此 部分事實堪先認定。次查本件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之裁 決書經裁決後,各於附表裁決書送達時間欄所示時間,送達 至異議人上開設址地點,而分別由異議人之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原 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共11紙在卷可憑(參附表送達證書出 處欄所載),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各 該裁決書皆已於附表裁決書送達時間欄所載之時日合法完成 送達,亦堪認定。又查異議人如對各該裁決書有所不服,自



應從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末日若遇假 日則順延至次日之時期內,依法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始 符法制,惟各該裁決書之聲明異議期間既於附表聲明異議屆 滿日期欄所示之日屆滿,異議人卻遲至101 年8 月28日始向 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之情,有原處分機關打印在聲明 異議狀上之收文日期章戳可資證明。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 異議均已逾各該裁決書之異議期間,其程式顯不合法,且無 從補正,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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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院案號 │㈠裁決書字號 │㈠裁決書送達時間│聲明異議屆滿日期│
│ │ │㈡裁決日期 │㈡送達證書出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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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 年7 月23日│101 年8 月14日(│
│ │字第1623號 │ -1CD005807號。 │ 。 │週二) │
│ │ │㈡101 年7 月17日。│㈡本院卷第158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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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 年7 月23日│101 年8 月14日(│
│ │字第1624號 │ -1CD004203號。 │ 。 │週二) │
│ │ │㈡101 年7 月17日。│㈡本院卷第160 頁│ │
│ │ │ │ 。 │ │
├──┼──────┼─────────┼────────┼────────┤
│3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 年7 月23日│101 年8 月14日(│
│ │字第1625號 │ -AG0000000號。 │ 。 │週二) │
│ │ │㈡101 年7 月17日。│㈡本院卷第162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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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4月23日 │101 年5 月15日(│
│ │字第1626號 │ -1DO815215號。 │㈡本院卷第164頁 │週二) │
│ │ │㈡101 年4 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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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3月27日。│101 年4 月18日(│
│ │字第1627號 │ -1DO812217號。 │㈡本院卷第166 頁│週日),順延至10│
│ │ │㈡101 年3 月21日。│ 。 │1 年4 月19日(週│
│ │ │ │ │一) │
├──┼──────┼─────────┼────────┼────────┤
│6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 │101 年8 月14日(│
│ │字第1628號 │ -1CKA75428號 │㈡本院卷第168頁 │週二) │
│ │ │㈡101 年7 月17日 │ │ │
├──┼──────┼─────────┼────────┼────────┤
│7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3月27日。│101 年4 月16日(│
│ │字第1629號 │ -1S0000000號。 │㈡本院卷第171頁 │週五) │
│ │ │㈡101 年3 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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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 年8 月14日(│
│ │字第1630號 │ -1CDB13742號。 │㈡本院卷第173 頁│週二) │
│ │ │㈡101 年7 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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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7月23日。│101 年8 月14日(│
│ │字第1631號 │ -1CKA76409號。 │㈡本院卷第175 頁│週二) │
│ │ │㈡101 年7 月17日。│ 。 │ │
├──┼──────┼─────────┼────────┼────────┤
│10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4月23日。│101 年5 月15日(│
│ │字第1632號 │ -1CDA99080號。 │㈡本院卷第177 頁│週二) │
│ │ │㈡101 年4 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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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 年度交聲│㈠北監自裁字第裁40│㈠101年5月12日。│101 年6 月3 日(│
│ │字第1633號 │ -1AG489424號。 │㈡本院卷第179 頁│週日),順延至10│
│ │ │㈡101 年5 月10日。│ 。 │1 年6 月4 日(週│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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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