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62號
PCDM,100,附民,562,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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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林靜茹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原   告 林芊孜
法定代理人 林文堃
      連靜懿
原   告 林禹丞
被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卓怡伶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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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