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陳 武 郎
訴訟代理人 李 淑
被 告 恒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 志 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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