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66號
TCDM,90,附民,166,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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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己○○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長海
  被   告 乙○○
        丁○○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夏一峰
                       法官 李添興
                       法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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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