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2號
CHDV,101,重訴,42,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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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楊游鳳珠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石賜陸
      石有志
      石清金
      石賜政
      羅榮模
      石進忠
      石進雄
      石賜斌
      石丁坤
      石連新
      石連法
      石張淑吟
      蕭昌端
      石秀珍
      石真珠
      蕭月嬌
      陳建劭
      石賜期
      陳春盛
      張淑娟
      石阿秀(石金墩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受告知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翁秋寶
訴訟代理人 蕭育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石阿秀應就其被繼承人石金墩所遺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地號、地目旱、面積為一二二四五點一八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二六0四分之一六二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如附表一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地號、地目旱、面積為一二二四五點一八平方公尺;暨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同段二三九地號、地目林、面積九0八八點三0平方公尺等二筆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1年8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其中編號



A10及編號B8分由蕭昌瑞與蕭月嬌分配取得部分按其二人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清金石賜政石進雄石進忠石賜斌、石秀 珍、石真珠石連新石賜期陳春盛受合法通知,均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所共有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000 ○地○○○○○○00000000○○○○○○段000地號、地目 林、面積9088.3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共有 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兩造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之間亦無不分割約定,又無法達 成協議,爰依法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並同意依被告羅榮模所 提如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1年8月30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單筆分割方法分割;且系爭238地 號土地之原共有人石金墩已於45年9月18日去世,其繼承人 迄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併依法請求命其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等語。
三、被告方面:
被告羅榮模表示同意分割,並希望依附圖所示之單筆分割方 法分割而非將2筆土地合併分割;被告石賜陸石有志、石 張淑吟蕭昌端蕭月嬌石丁坤張淑娟石阿秀均表同 意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被告石清金表示不同意附圖所示之 分割方案,因與其目前耕種之使用現狀不符;被告石進忠表 示不同意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因239地號部分與其使用現 狀不符,其現所使用之土地上有圍牆恐因此須拆除等語;被 告陳建劭表示不同意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因其受分配位置 與其購買之位置不同,惟其目前並未使用系爭土地等語。其 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 何聲明、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地籍圖謄 本、土地登記謄本、現況圖、現場照片、原共有人石金墩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為 證,並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勘驗詳細,製有勘驗筆錄、 土地複丈成果圖等附卷可參,經核均相符,系爭土地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 割期限之契約之情事,惟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之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 第2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且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 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 分其物權」,此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而分割共有物,性 質上為處分行為,依上開法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 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 有物。因此,本件原告為分割共有物,以訴訟經濟而一併請 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已歿共有人石金墩之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尚無不合,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五、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 當之分配。經查: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與形狀、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對外通行之需求等一切情狀,認為以附圖所示 分割方法分割,可使土地能有效利用,並能兼顧大部分共有 人之利益均等,符合土地利用的最大經濟價值,應屬適當。 雖被告石清金石進忠陳建劭表示與其等之使用現狀不符 ,惟查僅係與渠等之耕種、圍牆或購買位置不同,影響尚非 嚴重,且其餘被告多已表示同意該分割方案,自應尊重多數 共有人之意願。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之分割以如原告所提附 圖所示方法尚稱適當公平,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末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 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 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系爭238地號土地共有 人即被告羅榮模以其應有部分12604分之1646為受告知人臺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被告石有志以其應有部分12604 分之363為受告知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25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另系爭239地號土地共有人即被告 石進雄亦以其應有部分9047分之1394為受告知人彰化縣社頭 鄉農會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8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有 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參;抵押權人臺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業經本院為訴訟告知, 就本件分割方法表示無意見,且未聲請參加訴訟,依前開規 定,其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羅榮模石有志及石進 雄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指明;地政機關於辦理分割登記時, 並應一併注意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一:
┌────────────────┐
│彰化縣社頭鄉○○○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
├──┼─────┼───────┤
│ 1 │ 石賜陸 │ 363/12604 │
├──┼─────┼───────┤
│ 2 │ 石有志 │ 363/12604 │
├──┼─────┼───────┤
│ 3 │ 石清金 │ 863/12604 │
├──┼─────┼───────┤
│ 4 │ 楊游鳳珠 │ 3130/12604 │
├──┼─────┼───────┤
│ 5 │ 羅榮模 │ 1646/12604 │
├──┼─────┼───────┤
│ 6 │ 石進雄 │ 63/12604 │
├──┼─────┼───────┤
│ 7 │ 石進忠 │ 300/12604 │
├──┼─────┼───────┤
│ 8 │ 石賜斌 │ 3452/75624 │
├──┼─────┼───────┤
│ 9 │ 石賜政 │ 2347/12604 │
├──┼─────┼───────┤
│10 │ 石秀珍 │ 863/75624 │
├──┼─────┼───────┤
│11 │ 石真珠 │ 863/75604 │
├──┼─────┼───────┤
│12 │ 石張淑吟 │ 363/12604 │
├──┼─────┼───────┤
│13 │ 蕭昌端 │ 105/25208 │
├──┼─────┼───────┤




│14 │ 蕭月嬌 │ 105/25208 │
├──┼─────┼───────┤
│15 │ 陳建劭 │ 1552/12604 │
├──┼─────┼───────┤
│16 │ 石丁坤 │ 484/37812 │
├──┼─────┼───────┤
│17 │ 石連新 │ 484/37812 │
├──┼─────┼───────┤
│18 │ 石連法 │ 484/37812 │
├──┼─────┼───────┤
│19 │石金墩之繼│ 162/12604 │
│ │承人石阿秀│ │
└──┴─────┴───────┘
附表二:
┌────────────────┐
│彰化縣社頭鄉○○○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
├──┼─────┼───────┤
│ 1 │ 石賜期 │ 1145/9047 │
├──┼─────┼───────┤
│ 2 │ 陳春盛 │ 1410/9047 │
├──┼─────┼───────┤
│ 3 │ 楊游鳳珠 │ 1703/9047 │
├──┼─────┼───────┤
│ 4 │ 張淑娟 │ 827/9047 │
├──┼─────┼───────┤
│ 5 │ 石進忠 │ 498/9047 │
├──┼─────┼───────┤
│ 6 │ 石進雄 │ 1394/9047 │
├──┼─────┼───────┤
│ 7 │ 蕭昌端 │ 1419/18094 │
├──┼─────┼───────┤
│ 8 │ 蕭月嬌 │ 1419/18094 │
├──┼─────┼───────┤
│ 9 │ 石丁坤 │ 217/9047 │
├──┼─────┼───────┤
│10 │ 石連新 │ 217/9047 │
├──┼─────┼───────┤
│11 │ 石連法 │ 217/90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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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