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 訴 人 高雙全
朱祐賢
楊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溪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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