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283號
CHDV,101,監宣,283,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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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邱呈續 
代 理 人 邱金鑑 
相 對 人 邱黃綉花
關 係 人 邱世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黃綉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指定邱呈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邱世傳(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97年間 起,因腦血管意外症經送醫診治不見起色,致有精神障礙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 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 書等件為據,本院於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王鴻松 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點呼後相對人無反應;並 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腦中風治療 後不見起色,認知功能下降,進食困難,漸不省人事。相對 人目前意識不清,需他人全時照護,記憶力、定向力、理解 判斷力及計算能力均有重度障礙,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 回復可能性低,不具能完全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建議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院 101年12月25日彰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成年監護宣告 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邱呈續及關係人邱世傳均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子 ,有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又聲請人邱呈續以書 面聲明建議法院選任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由邱世傳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恰當,並經受監護宣告人之其 他子女邱芙蓉邱阿梅邱世明邱美雲邱世興以書面表 示同意,有該同意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之代理人即相 對人之夫邱金鑑於本院鑑定時均到場,表示本件聲請是為辦 理土地買賣相關事宜,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 邱世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 憑;是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邱呈續任監護人,最 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邱呈續



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邱世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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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