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34號
CHDV,101,司票,634,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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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林素貞因與相對人林宏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素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宏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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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