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林素貞因與相對人林宏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素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宏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